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及本準則第34條規定,請各級學校配合本準則修正條文,於99學年度第2學期內完成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正事宜,並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
二、本準則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業已公告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網(http://www.gender.edu.tw/)最新消息及法令政策項下,請逕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