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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學院學生入學獎學金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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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獎勵目的 |
為鼓勵成績優良學生就讀本校大學部學士班,特訂定「馬偕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學院學生入學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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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核獎對象 |
核獎對象分為甲、乙、丙、丁四類(不含公費生、扶弱分組及其錄取標準),資格分述如下: |
一、甲類得獎人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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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入學:
- 本校各學系之錄取生於該年度之學測成績所有科目滿級分者。
- 本校各學系之錄取生(不含醫學系)於該年度之學測成績國英自三科45級分者。
- 本校各學系之錄取生(含正備取)經重點校系錄取(含正備取)且統一分發以第一志願分發至本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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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分發入學:本校各學系獲分發之錄取生可達重點校系錄取標準並以第一志願分發至本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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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類得獎人預具下列資格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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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繁星推薦:本校錄取生(不含醫學系)其高中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為前1%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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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入學:
- 錄取生甄選總成績為各學系第一名者,如有同一年度排序在前而未入學者,名額不予遞補。
- 本校各學系之錄取生(含正備取)經重點校系錄取(含正備取)且統一分發分發至本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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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分發入學:
- 醫學系入學成績第一名之錄取生
- 成績可達所有教育部高教司所屬私立大學同一學系(組)錄取標準,且以私校第一志願進入本校就讀,其中聽力暨語言治療學系各組以1名為限、視光學系及醫學檢驗暨再生醫學學系各以2名為限。如有同一年度排序在前而未入學者,名額不予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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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指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奧林匹亞競賽、亞太數學、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獲銀牌獎(含)以上,或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指美國國際科技展覽及其他經教育部認定之國際科學展覽)獲二等獎(含)以上,申請且經本校審查通過保送就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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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丙類得獎人:凡馬偕紀念醫院現職同仁就讀本校護理學系二年制學士在職專班者。 |
四、丁類得獎者:凡馬偕紀念醫院現職同仁就讀本校護理學系二年制推廣教育學分班者。 |
本辦法所指錄取生皆須進入本校完成註冊就讀期滿一學期。 |
本辦法所指重點校系為: |
一、醫學系、護理學系:臺灣大學、陽明交通大學或成功大學同一學系。 |
二、聽力暨語言治療學系、視光學系:臺灣大學物理治療學系/職能治療學系、陽明交通大學物理治療暨輔助科技學系或成功大學物理治療學系/職能治療學系。 |
三、醫學檢驗暨再生醫學學系:臺灣大學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學系或成功大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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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獎勵方式 |
一、 |
甲類得獎學生於入學當學年度可獲得學雜費及住宿費全免之獎助,並按月發給新台幣5,000元生活費。入學後,若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排名在該班學生前百分之十(含)以內,且操行成績達82分(含)以上者,該學年度續予同額獎勵。本獎學金至多發至原定修業年限。未達續領條件者,取消次學年度獎學金之獲獎資格;若往後重新達發給標準時,則予以恢復。 |
二、 |
乙類得獎學生於入學該學年度可獲得學雜費全免之獎助,分二學期發放。 |
三、 |
丙類得獎人於入學後之正式修業年限內,獎勵方式有三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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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學後每學期可獲得學雜費百分之四十之獎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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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學時簽訂「馬偕醫學院護理學系二年制學士在職專班留任馬偕紀念醫院服務契約書」,並約定於本校畢業後續於馬偕紀念醫院工作一年者,每學期可獲得學雜費百分之七十之獎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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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學時簽訂「馬偕醫學院護理學系二年制學士在職專班留任馬偕紀念醫院服務契約書」,並約定於本校畢業後續於馬偕紀念醫院工作兩年者,每學期可獲得學雜費全額之獎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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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丁類得獎人於入學後之正式修業年限內,每學期可獲得學分費百分之四十及雜費全額之獎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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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手續 |
凡符合本獎學金申請標準者,應於新生註冊日後二週內備齊大考中心分發志願表、其他學校錄取通知單及成績單等相關文件主動向本校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查無誤後,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核定名單,陳請校長頒發,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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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領獎限制 |
一、 |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校公費生獎助與書卷獎獎金。 |
二、 |
同時符合甲類及乙類獎學金申請資格者,限擇一申請之。 |
三、 |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
四、 |
在學期間遇有保留學籍、轉學、休學或退學者,取消得獎資格,但如因特殊緣由並經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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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丙類得獎人未依「馬偕醫學院護理學系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留任馬偕紀念醫院服務契約書」之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或未達規定年限而離職者,須依契約書罰則規定繳交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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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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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學院研究生入學獎學金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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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獎勵目的
本校為延攬成績優異之學生就讀本校研究所,特訂定「馬偕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學院研究生入學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核獎對象
- 碩士班入學獎學金:核獎對象為經由甄試入學及考試入學,同時錄取(正取)可達臺灣大學、陽明交通大學或成功大學(長期照護研究所含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相關領域研究所與本校研究所而選擇本校就讀者,入學考試成績需達正取人數前四分之一。
- 博士班入學獎學金:核獎對象為
(1)經由甄試入學及考試入學,同時錄取(正取)與本校相關之國立大學系所(限台大、陽明交通、成大、清大)及國防醫學院與中央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合辦之博士學位學程資格者。
(2)五年學碩士一貫生。
(3)入學時已有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含equal contribution)發表SCI、SSCI、EI 或AHCI論文者,或以第二作者發表於SCI、SSCI專業領域排名前10%期刊論文者,或其他相當於前述之傑出表現者。
(4)符合本校「馬偕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學院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者。
第三條 獎勵方式
- 碩士生:第一學年學雜費與住宿費全免,每所依入學最優成績者核發,由甄試入學及考試入學二種管道入學者各一名為限
- 博士生:第一、二學年學雜費全免。
第四條 申請手續
凡符合本獎學金申請標準之學生,應於新生註冊日後三天內備齊他校錄取通知單及成績單等相關文件,主動向本校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查無誤後,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核定名單,陳請校長頒發,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
第五條 領獎限制
新生保留入學當年及正式在職生資格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獎金須於進入本校完成註冊就讀期滿一學期後始得核發。
第六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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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醫學院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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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成績優異、招收優秀學生進入本校攻讀碩、博士學位,培育研究人才,特訂定馬偕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學院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為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當學年度預算。
第三條 研究生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其申請資格、申請流程及補助方式如下:
- 一、申請資格:碩一、碩二及博士班之全時研究生。
- 二、申請流程:申請助學金之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各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經各所務會議審核後,彙整申請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核決後,依會計流程核撥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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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方式:碩一、碩二生每人每月頒發助學金六千元整。博士生每人每月頒發助學金一萬五千元整。碩、博士生助學金頒發期間分別以二學年及四學年為限。助學金發給時間如下:
- 一般碩士生新生第一年自註冊月份(9月)起發給,至翌年7月止,第二學年自8月份起發給,至翌年6月止。
- 春季班或提前入學之碩士生第一學年自註冊月份(2月)起發給,至當年12月,第二學年自2月起發給,至當年12月。
- 博士生新生第一年自註冊月份(9月)起發給,至翌年7月止。第二及三學年自8月份(春季班或提前入學者,自2月份)起,至翌年7月止(春季班或提前入學者,發給至翌年1月)。第四學年自8月份起發給,至翌年6月止。
- 四、如有中途休退學者,應依教務處核定休退學時間為準,以在校實際時間比例辦理助學金之核退程序。
第四條 申領本辦法助學金之研究生,應協助各系所之教學及研究相關業務,各所得訂定細則規範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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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貸款、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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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培育優秀人才,促進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實現,同時協助中低收入家庭之高級中等以上在學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協助政府辦理助學貸款。
其他就學補助,凡符合教育部規定之身份別(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子女)皆可申請補助。補助金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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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卷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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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培育優秀人才,鼓勵學生積極向學,獎勵學業優秀學生,特設置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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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對象: |
一、 |
本校學士班一至四年級在學學生均適用,休學、退學、延畢及交換學生等不適用。 |
二、 |
領有新生入學獎學金者及四年級下學期畢業生不適用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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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條件: |
一、 |
學生修業情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80分(含)以上未有記過懲處。
(二)前學期修讀學分數至少9學分,且須達本校學生選課規定之最低學分數。
(三)修讀學籍所屬班級前學期規定之必修學分數比例應達二分之一(含)以上。前述必修學分比例由教務處及各學系共同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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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以班為單位,受獎名額為每班學業成績前三名。若學業成績相同(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時,則一併獎勵。 |
三、 |
學生學籍及班級歸屬以教務處之學生名冊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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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項目: |
一、受獎者可獲獎狀及獎學金。獎學金金額為:第一名20,000元、第二名15,000元、第三名10,000元。
二、聽力暨語言治療學系分組後每組各取其二名,第一名及第二名各頒發獎學金12,500元、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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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手續及核發: |
一、由學生事務處主動辦理。教務處提供資料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核可後,陳報校長。
二、獎助對象及條件若有本辦法未明列之特殊情形,得依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決議辦理,不受本辦法第二、三條之規定限制。
三、獎學金依學校程序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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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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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紓困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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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關懷學生因遭遇家庭變故以致有影響學業中斷之慮,給予適當協助並幫助解決困難,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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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資格: |
(一) |
突遭重大意外事故或因天然災害致家庭主要經濟提供者重傷或死亡者。 |
(二) |
本人發生意外事件,致重傷或重病影響學習,急需經濟資助者。 |
(三) |
因父母親突遭重病或死亡,致生活困難者。 |
(四) |
非志願性失業勞工子女,致生活困難者。(限六個月內) |
(五) |
其他急難事件,經認定需給予經濟資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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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學習獎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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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學校優先安排失業者子女於校內工讀,提供其賺取生活費用之機會,協助家庭經濟弱勢學生 ( 含低收入戶、清寒、弱勢學生 ) 安定生活,完成學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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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一) |
符合政府機關核定之低收入戶 (需有低收入戶證明)。 |
(二) |
符合教育部核定之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審核名單。 |
(三) |
家庭之經濟收入清寒,提供學生就學有困難者(需持有清寒證明或其他經濟困難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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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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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獎、助學金係接受政府機關、教育部、各縣市政府、各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慈善宗教團體或個人捐贈,依各項獎學金獎勵對象及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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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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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學生有志自力完成學業者,養成獨立自主精神,擴充學習生活領域,特提供工讀機會。 |